陕西服装工程学院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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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2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2020〕162号)和《关于2020年陕西省高职扩招专项报名及考试录取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2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保障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类型
学校名称: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国标代码:13125 在陕招生代码:8057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属于学校高职(专科)招生类型,发放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简介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创建于1994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民办本科大学。学校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西安,学校下设服装学院、艺术设计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健康学院、教育学院、高职学院、基础部、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等10个二级教学单位。是一所以服装艺术为重点,工、艺、文、管、经、教育相结合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本科高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宗旨,秉持国际化视野、特色化发展的理念,以育人为中心,以培养综合素质高、专业基础好、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走产教深度融合之路,教育质量不断提升,历年来就业率高,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普遍好评。
学校汇聚了国内外一大批教授学者组成一流管理团队和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家治校、教授治学、名师授课。其中一大批教师是在专业领域具有一流水平的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学者。副校长唐明晰教授系香港理工大学艺术学院原副院长、英国剑桥大学教授;副校长、经济学专业带头人温小郑教授是经济学博士,西安邮电大学原副校长;服装研究所所长汤子峰教授是我国著名服装大师,原大连服装研究所所长。
学校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是享誉全国的名牌特色专业。同时,形成了以服装品牌与营销为特色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群;以国际流行与时尚行业为特色的艺术设计类专业群;以服饰设计为特色的珠宝专业群;以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为特色的信息工程专业群;以中药制药、健康护理为特色的健康管理专业群;以城市轨道交通为特色的专业群;以学前教育为特色的师范类专业群。这些专业突出工艺文相结合、互为支撑、相互促进。目前在“一流学院,一流专业”建设的大潮中,学校正在奋力争创一流特色院校。
学校硬件教学条件齐全、设施先进完善。拥有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仪器设备、图书馆藏书完全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学校无线网络全覆盖,拥有教学质量控制系统、教务管理系统、直播点播系统、安防监控专网系统等,实现了校园数字化。学校配备有高标准的学生公寓、餐厅、篮球场、足球场、素质拓展基地等场所,让学生在优雅的环境下开阔视野、加强实践、提高能力,为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提供了优越的条件。
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生前授权学院董事长吕明博士在学校创办季羡林国学院。目前国学院设有季羡林纪念馆、学术研究中心、国学研究所、国服研究所、国画研究所、国医研究所、黑陶研究所等。纪念馆展示和保存了季老照片近千幅,实物、手稿和书籍万余件。季羡林国学院已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独具特色的教育圣地,使一代又一代青年学子得到优秀国学思想的滋养,进一步丰富了学校办学内涵。
学校保持了建校25年重大事故零记录,被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综治委、陕西省公安厅授予“平安校园”荣誉称号。学校先后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西班牙、韩国、马来西亚、日本、泰国等国家和港澳台等地区著名高校联合办学;同时,国外合作名校定期选派教授专家来学校授课,开通了学生到国外留学深造的绿色通道。
学校历年毕业生供不应求,就业率逐年提高。为进一步提高就业率,学校先后与多家国内外著名企业签订了人才共同培养协议;与国内外上千家大中型知名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并建立“订制培养”毕业生实习就业基地。学校毕业生遍布陕西、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及韩国、泰国、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许多毕业生已经成为企业的骨干或自主创业的成功实践者。学校加快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新途径,与用人单位开展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合作,努力为国家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校址: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崇文路1号
网址:www.sxfu.org 咨询电话:029-38114101 38114102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长、党委书记、党政办、招生处、教务处、纪检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处负责拟定综合评价办法,教务处组织实施测试考核相关内容;党政办负责全校招生工作协调;纪检委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根据招生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各项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处理各招生环节的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在招生过程中的各项问题。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高职扩招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专业及计划数,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八条 高职扩招专项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省教育厅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九条 报名对象
报名对象为参加202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高职扩招专项补报名、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且尚未被录取人员、退役军人、下岗人员、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群体。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20年10月28日8∶30至30日24∶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一条 考生于2020年11月1日至6日现场集中确认,现场确认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并参加相关测试。
第十二条 考核形式及测试事项
1、对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方式,文化素质成绩采用笔试形式,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可免考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采用面试形式。笔试内容为语、数、外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由相关专业的老师进行面试测评。
2、对于退役军人和下岗人员、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免于文化素质考试,只进行职业技能面试测评。
3、测试时间及地点:面试:2020年10月31日-11月2日、笔试:2020年11月2日下午3:00-6:00 地点:陕西服装工程学院B区教学楼。
第十三条 我校于2020年 11月6 日,将预录取学生名单通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经审核后,预录取学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在我校官网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预录取考生于2020年11月7 日至11日17:00,持报到注册单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进行现场确认。在省招办规定时间内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我校于2020年11月12日至13日,到省招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省招办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我校正式录取新生名单,同时我校也将在招生网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多元选择,对入学申请者按测试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成绩计算办法
项目名称分值标准
文化基础测试100语、数、外基础知识综合卷
职业技能测试200专业老师对考生进行专业技能测试(面试)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专业。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核定收费标准,经抄送后执行。2020年执行标准以学校抄送文件为准。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报到注册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特困: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贫困:每生每年2800元;分学期两次发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
企业奖学金:金额1000—5000元不等。
应征入伍国家资助: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确属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申请缓交学费,先行入学报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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